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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3    来源: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宁海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宁海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我县数字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宁海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纳入宁海县经信局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县数字经济发展。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财政下达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经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细化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补助标准和项目审核拨付;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管。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

  (二)数字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企业数字化提升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扶持

  1、新成立的软件企业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新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租用我县区域内的办公用房,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达到当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纳入统计核算的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主要产品至少有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给予30万元奖励。

  (二)数字技术产业化项目

  对软件开发、智能终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等领域企业,支持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集成研发,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申报项目需具有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累计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项目投入范围包括:项目建设中相应的软件购置费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施费用、经认可的培训费用和项目人员费用、监理咨询费用、开发与运行所必须的硬件设备费用(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和大型存储器等关键设备)。通过验收后,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企业数字化提升项目

  1、符合我县“365”产业体系,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共享制造等),按程序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纳入日常管理的,原则上不超过2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列入县级计划的项目,按其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2、对企业开展包括工业物联网应用、信息化应用提升、工业APP开发等建设(不含企业办公应用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软件及设备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3、对服务于本地制造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进行认定和考核,首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平台认定标准:落户于我县,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服务设施和专业的人才团队,具有一定社会服务资源带动能力,建成并运营一年以上且为我县制造业提供公共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认定名单以县经信局正式发文公布为准。

  平台考核标准:平台年度新增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增速不低于30%,其中公共服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60%以上,未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考核结果以县经信局正式发文公布为准。

  4、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数字化能力建设,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建成功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投资50万元(含软硬件)以上,按软性投入部分的15%(软性投入是指项目建设的软件购置费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施费用、经认可的培训费用和项目人员费用、监理咨询费用、开发与运行所必须的硬件设备费用,包括中控大屏、服务器和大型存储器等关键设备),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表格备注说明。

  宁海县新设立软件企业奖励资金及房租补助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宁海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收入上规模奖励资金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宁海县数字技术产业化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详见附件3;

  宁海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详见附件4;

  宁海县数字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详见附件5;

  宁海县工业互联网平台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详见附件6;

  宁海县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园)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详见附件7。

  第八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县经信局。

  第九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奖励(补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县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其中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由宁海县经信局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并下达计划。

  (三)项目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经信局组织开展或者由县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竣工项目开展核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设备已到厂或软件已应用,且在建设期内已开具发票并付款,其中已付款80%(含)以上的按全额作为可补助投资额确认,不足80%的按实际付款额作为可补助投资额确认。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会审,最终确定项目奖励金额安排。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县经信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二)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奖励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各申报企业对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各级受理单位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逻辑性等全面审核。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同时施行,有效期三年。

上一条: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下一条: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双循环提振消费的实施意见(2021—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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