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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旅游政策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30    来源:宁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旅企业:

  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现将新修订后的《宁海县旅游政策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0年8月30日

  宁海县旅游政策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海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县级旅游政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旅游政策奖励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安排旅游政策奖励专项资金,推动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由县文广旅游局、县财政局进行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在本县登记注册并纳税的旅游业独立法人企业和个人以及县外引进客源的旅游企业为本办法补贴对象。

  第四条 主要用于2020年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旅游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推动文旅融合发展

  对于城区内投资额在1000万元(其他区域500万元)以上的新、改(扩)建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城区和非城区区域划分按县规划有关规定执行。对自驾车房车、邮轮游艇、康养体育、研学基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实际投资300万以上按1%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提升旅游产业品质

  对获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引进在国际、国内以及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酒店品牌运营商,运行满一年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引进的五星级旅行社在我县登记注册并运行满一年,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文化主题酒店的,奖励20万元。获评市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酒店的经济型酒店,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在县内工作并取得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评金桂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发展旅游购物

  鼓励企业新开本地特色文旅商品购物点,城区购物点面积500平米以上、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乡村购物点面积200平米以上、营业额达到100万元,经营期满二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拓展旅游市场客源

  对企业自主进行宁海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的,给予实际支付宣传费用30%的补助(宣传工作及支付均在本年度发生),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纳入客源信息化软件“宁海县游客招徕奖励系统”的县内外旅行社、户外俱乐部等休闲旅游服务企业组织引进客源的,给予奖励:

  1、鼓励引进市场客源,对引进游客游览我县一个收费景区以上,且全年游客总数达到3000人以上的给予每人8元的奖励;对住宿超过一天(含一天)的另行奖励每人8元;旅游景区自办旅行社奖励人数按一半统计。

  2、鼓励研学基地或宁海文旅企业引进研学团队,且全年研学总人数达到500人以上,对住宿超过一天(含一天)的奖励每人10元; 游览我县一个收费景区以上再另行奖励每人8元;旅游景区自办旅行社奖励人数按一半统计(计算总人数时为1、2两条的合计数,计算补贴金额时按照标准分别计算,不得重复奖励)。

  3、对旅行社招徕境外旅游团队游览景区,并住宿一天以上的,年累计达500人的给予每人20元奖励(计算总人数时为1、2、3三条的合计数,计算补贴金额时按照标准分别计算,不得重复奖励)。

  4、鼓励开设旅游直通车,对旅游企业开设每条专线,全年达到30个、40个、50个班次以上,每条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该奖励与普通团队奖励不重复,取就高奖励。

  5、鼓励开展网络营销。对旅游网站(旅游企业官网、或企业直接授权、一级代理商)年度内销售宁海景区门票累计达2万张、3万张、4万张或酒店房间累计5000间、8000间、10000间的分别给与2万元、3万元、4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的2月15日前向县文旅局提出上一年的项目补助申请(其中第五条以项目竣工时间为准,项目建设跨度不大于2年)。

  申请第五条奖励需提供的材料为:1.立项书;2.招投标文件;3.建设或装修合同、采购合同;4.竣工决算报告;5.发票;6.支付凭证。

  申请其他奖励需提供的材料为:1.资金申请文件;2.符合奖励项目有关证明材料;3.专项奖励申报表;4.乡镇(街道)、行政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旅游投资项目需提供立项文件、公开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等资料。

  宁海县游客招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条 考核评价。县文旅局对企业提出的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进行抽审。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县文旅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奖励金额,由县文旅局发文并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其经营范围需在县产业导向目录内。

  第十三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投资额不包含拆迁和土地成本。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应优先申报市级,县市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同一企业同一奖励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补足差额。上级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本县补助视同配套。

  第十四条 对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将按照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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