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县科技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题,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提升,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宁海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为规范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2个亿规模科技金融贷款额度。在每年的科技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预算资金,作为科技金融保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建立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第三条 县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金融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金融项目,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金融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
第四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开展科技金融项目的担保(保险)机构。
第五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贷款对象:在宁海县注册纳税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个亿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县级科技型企业、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获得各类创新奖励称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落户在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六条 科技金融贷款企业条件:各类型贷款企业必须拥有有效专利(不包括外观专利),同时要求研发费单独建账(规上企业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规下企业要提供研发费单独建账相关凭证)。
第三章 扶持内容、标准
第七条 担保(保险)机构对科技金融贷款按规定担保的,根据上年度发生承保贷款本金,给予保费递增补助。上年度发生承保贷款本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不含)按总承保额的0.8%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上按总承保额的1%给予补助。合同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保费补助资金。
对已补助项目出现退保的,在次年补助统计上年度发生承保贷款本金时,根据退保金额和退保时间计算扣除。科技金融贷款项目出现反担保等情况的,不予保费补助。担保(保险)机构向企业收取年保费率不高于承保额的1.5%。
第八条 纳入县级科技金融项目的授信企业,首次科技金融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县科技孵化器内小微企业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含));关联企业贷款额度视同一户计算。
第九条 鼓励银行开展科技金融项目,推动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对开展科技金融项目的银行,在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指标中体现支持。在科技金融贷款中不能有要求企业提供保证金等情况发生,否则在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中不予支持。银行向企业收取年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上浮20%。
第四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条 科技金融贷款程序:
1.县科技局把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时发送到金融机构筛选。
2.县科技局推荐与合作银行自行筛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选企业名单。
3.银行对完成尽职调查、担保(保险)机构同意提供担保的企业,进行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审查审批。
4.经县科技局同意该企业即纳入县级科技金融授信范围。
5.银行按信贷规定,核定该笔科技金融贷款的额度,从快实施放贷。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保险)机构申报补助程序
由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提出书面保费补助申请,在每年6月底前提供如下资料:
1.科技金融保费补助申请表(附表);
2.贷款和担保(保险)合同复印件;
3.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4.纳入县科技金融贷款资格认定表。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由县科技局统一受理,受理结束后,由县科技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宁海科技网上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保费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金融项目退出机制。纳入科技金融项目管理后,若该企业(关联企业视同一户计算)连续两年研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足3%的,原则上不再给予科技金融项目支持。对申请科技金融项目的企业,出现信用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受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逻辑性等全面审核。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开展科技金融项目的银行必须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县科技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同意方可开展科技金融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对原有科技金融存量业务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到期续贷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科技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颁布的《宁海县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18〕37号)按十九条过渡完毕后予以废止。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