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海县《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宁海县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宁海县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宁海县《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宁海县科技型企业是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基础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和资金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笫五条 认定对象: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本县注册营运满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主导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主导产品(服务)应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3.申报上年度起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要求:企业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单独归集核算,并要求按每一项研发项目(或新产品)建账核算,研发项目(或新产品)需5项以上,每一项研发项目(或新产品)研发费必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按八大类多栏账进行归集;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或不少于10人);
5.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6.科技型企业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评分70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宁海县科技型企业的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网上受理、实地核查、集中公示、统一发文公布的办法。
第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企业须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填写《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上报。
2.县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科技型企业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对申报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总分在70分及以上根据财政预算资金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县级科技型企业。
3.县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起止时间以县科技局公告的日期为准。
4.宁海县科技局对通过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企业所需材料:
1.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申请认定前已拥有或已被受理专利申请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5项或以上研发项目(或新产品)的项目计划书;
5.其它相关科技创新证明材料。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企业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第十条 申报企业(规上的)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其中研发费的比例作为认定为县科技型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宁海县科技型给予5万元财政资金奖励。鼓励认定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网上初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已认定为县级科技型企业的不再给于奖励。对首次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申报企业对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各级受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逻辑性等全面审核。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科技局颁布的《宁海县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2018〕7号)同时予以废止,停止执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