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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促进政策
发布时间:2017-07-18    来源:宁海经济开发区

  1、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对引进外资项目(包括一产、二产、三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引进单个项目外资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5%给予奖励;其中实到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聘任的县级招商代理,根据委托进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2、鼓励企业与外资合作。

  在外资并购民营企业时,中方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作为投资的,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经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县地方所得部分奖励给中方企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契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现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进行改造扩建的(列入城区规划“退二进三”改造范围和规划内近期要改造的用地除外),免缴城建配套费。对股权作价转让,其所得部分又用于在县内再投资工业企业的,享受资产并购企业同等待遇。

  3、加大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对引进外资或新增投资达到一定额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外资实到资本金达到300万美元的,按每1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25万元奖励;超过3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其奖励标准相应递增人民币2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引进县外内资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县内现有企业(当年税金入库数超过3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75万元奖励,每增加人民币1500万元,给予外资对应档次同等标准奖励,人民币3.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奖励资金经县工业企业协调小组审核,对有土建内容的项目,在其开工时兑现30%,全部结顶时兑现30%,竣工验收后兑现40%(竣工时间不得超过取得用地之日起三年);对技术改造项目待调试运行后一次性兑现。园区内企业由个园区负责兑现,园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兑现。

  4、优化利用内资结构。

  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包括一、三产)的县外内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引进县外内资的产业范围参照外资。引进单个内资项目,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内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内资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力实施返乡创业工程,鼓励在县外创业的宁海籍人士回乡创业。

  5、加快培育工业总部经济。

  积极推进企业实施二三产分离,鼓励县内民营企业和引进企业在宁海发展总部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加快企业总部建设,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税收50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10亩;对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税收2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6亩;对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税收1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3亩。企业总部大楼用地按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建造,并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奖励。

  6、鼓励引进县外企业。

  对引进符合国家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外企业,从其实现销售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7、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

  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按有关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补助。县内企业与世界五百强、中国百强企业兼并重组,并新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8、鼓励与高校院所开展双向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宁海联合创办提供公共服务的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身投入(不包括房产、基建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至30万元补助,对引进投入较大的重点科研院所实行“一事一议”。国内外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在宁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列入市级产、学、研项目的,市财政补助不足25%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参加县外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签约活动每次给予1万元的补助。

  9、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2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批准,可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对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开展县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开展县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于被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10、鼓励企业组建研发机构。

  对企业组建或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研发机构,自主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县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对各类研发机构进行考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公告。

上一条: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发挥服务市场主体职能努力打造区域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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